1、一般对象:是指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在法律援助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2、特殊对象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