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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事项管辖如何确定?
  发布: 2006-12-04 11:42  点击率: 1541

(1)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3)    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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