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司〔2010〕186号
宁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王小红等三位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请示》(宁司〔2010〕4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王小红、黄志红、石维华等3位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由原来的宁德市蕉城区公证处变更为宁德市公证处。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