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4.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5.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6.原律师执业证及其复印件
7.新调入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报公司律师的函
8.新调入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9.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律师执业证应向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司法厅。
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3.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执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