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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转出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发布: 2005-12-14  来源: 福建省司法厅  点击率: 3614
一、应提交的材料: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来的关于该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调档函;
(二)由申请人填写的《律师资格档案调入转出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律师执业经历的应提交本人的律师执业简历、律师证或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其律师证已上缴的证明、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原所在律师执业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债权债务已清结、案件已办结及卷宗材料已归档的证明;
(六)申请人系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提交本人已退出该所合伙关系和该所已办理合伙人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证明。
(七)申请人原执业地或律师资格申报地(申请人无律师执业经历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意见中应注明:
1、申请人有无律师执业经历;
2、申请人在该地执业期间有无受过惩戒。
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凡复印件均应由初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省直律师事务所及省级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原所在律师执业机构或单位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二、审核程序:
(一)申请材料经申请人原执业地或律师资格申报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及省级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作出予以转档的决定。转出申请人律师资格档案的同时应将档案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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