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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 公证机构管理办法
◆ 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办法

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客观、全面、准确地评价公证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养和工作实绩,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机构对所属的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的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及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等情况。

第四条 公证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五条 公证员考核标准:

(一)优秀等次标准努力践行“三个代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热爱公证事业;认真履行公证员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勇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公证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当年没有发现错、假证;当年没有因其本人的责任而被投诉或举报情况

(二)合格等次标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纪守法,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当年没有错、假证;当年没有因其本人的责任而被投诉或举报情况

(三)不合格等次标准: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公证员,定为不合格等次。

1、擅自缺席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

2、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3、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4、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5、私自出具公证书;

6、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7、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8、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9、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0、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标准:

(一)优秀等次标准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保质保量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内部管理规范,外部环境良好;组织、协调、凝聚能力强;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现错、假证;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的情况

(二)合格等次标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较规范;业务拓展能力较强;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现错、假证,涉诉案件不超过千分之二。

(三)不合格等次标准:

1公证机构负责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10种行为之一的

2、公证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公证机构没有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所在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业务拓展能力差,出现错、假证,涉诉案件超过千分之二;所在公证机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

第七条 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的范围:

(一)上半年任命的公证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下半年任命的公证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考核等次。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参加变更后的执业机构的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变更执业机构前的工作情况由原来的执业机构提供。

(三)被免职的公证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证员,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证员以及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公证员,不参加当年的考核。

(六)受党纪处分的公证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确定考核等次;处分期间跨年度的,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公证员撰写工作总结。在每年的1230日之前,公证员应对其本年度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存在问题与不足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公证员年度考核表》。

(二)公证机构组织评议。公证机构在每年的一月份组织所属的全体公证员,集中交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进行互相评议。

(三)形成考核结果。在交流、评议的基础上,公证机构考核小组和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小组,分别在公证员年度考核表、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的意见栏内填写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四)反馈考核结果。130日前,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机构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考核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汇总后于每年330日前将考核汇总材料和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由所在地或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不合格等次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要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属实,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辅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司法厅2002128日制定的《关于公证处执业年检的若干规定》(闽司[20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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